桃園市新榮國民小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桃園市新榮國民小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一、桃園市新榮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促進性別地位實質之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建立免於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之學習環境,特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暨教育部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二十八條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稱之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係指以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亦即一般所謂的「強暴」。
(二)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敵意環境之性騷擾:指以性或與性別有關之不當言行,使他人人格尊嚴受損、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者,其樣態如下:
(1)性別騷擾:包括一切強化「女性是次等性別」印象的言行。例如: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徵或性吸引力;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別特質、性別角色刻板印象或性別歧視的言論。
(2)性挑逗:包含一切不受歡迎、不合宜或帶有攻擊性之口頭或肢體上的吃豆腐行為。例如:以猥褻的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對方;盯著別人身體的私處看;展示具性意涵、性誘惑的圖片或文字;暴露性器官;掀裙子;拉扯褲子;未經他人同意,直接碰觸別人的身體;沒有直接接觸他人身體,但是故意靠得非常近,讓人感到不舒服等。
2.利益交換之性騷擾(性賄賂):指一切以性服務或性行為作為利益交換條件的要求。例如教職員以對提供性服務的特定學生給予特殊待遇(如獎學金、變更分數等級、加分或其他待遇),以致影響應得到該項獎勵學生之權益;反之學生若願意提供性服務作為取得利益之條件,亦對教職員造成騷擾。
3.脅迫性交換之性騷擾(性要脅):包括一切以威脅或強迫方式要求他人提供性服務或性行為的騷擾。例如:以開除、留級、重修、不及格等不利於學生的威脅,要求學生滿足其性索求的騷擾。
4.性攻擊:包括任何具有傷害性或虐待性的性暴力及性行為。如強吻、強行撫弄觸摸、猥褻、性虐待等。
(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依本法第二條第五款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九條之規定,指校內或不同學校間所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三、本校為防治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應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以利校園空間改善。本校教職員工生若發現校園安全死角,應立即通報相關單位。本校應依據檢視報告及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並公告宣導。
四、本校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師生職員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條檢視成果、檢視報告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五、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六、本校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七、本校教師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八、本校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自主或身體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二)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九、本校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處理程序:
(一)本校若發生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申請人或檢舉人應向學務處提出申請,若行為人為校長則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調查。
(二)本校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申請調查;其以言詞為之者,學務處應作成記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上述書面或言詞作成之記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2.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3.申請調查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三)學務處接獲申請調查時,應立即通知校長,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非屬本規定所舉之事項者。
2.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3.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上述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四)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教導處提出申復。前述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五)學務處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十、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調查處理程序:
(一)處理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時,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十四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九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二) 學務處知悉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時,二十四小時內應向基隆市政府教育處「校安系統」通報;並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於知悉「性侵害」事件二十四小時內打一一三電話並填妥「性侵害犯罪通報表」以書面通報「基隆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三)本校接獲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三個工作日內,應將該事件交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並得視事件性質或狀況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相關單位應配合協助。
1.尋求行政與輔導協助調查工作。
2.提供當事人必要之協助。
3.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4.視當事人狀況,主動轉介相關機構。
上述處置學校需指派專人追蹤輔導持續到結案為止,學校應將調查結果報告彙報主管機關。
(四)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受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
(五)輔導人員若擔任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諮商輔導工作,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六)本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登記,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七)調查處理之原則
1.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2.本校在調查處理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3.本校調查處理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時,為保護被害人、檢舉人、證人,如有權力不對等之關係存在時,應避免對質。
4.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調查程序,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八)對於與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報告建議之懲處涉及改變加害人身分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九)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十)本校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令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十一、本校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懲處救濟程序:
(一)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校方提出報告。校方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本校為上述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上述所稱相關權責機關於學生為學生獎懲委員會;於教師為教師評議委員會、教師考核委員會;於職員、工友為考核委員會;於校長為主管機關。
(二)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申請人及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校長室提出申復,學校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前述申復以一次為限。
(三)本校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四)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學校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其調查處理程序,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五)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1.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2.職員、工友: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或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3.學生:依規定向學校提起申訴。
十二、通報與追蹤輔導
(一)本校依性別教育平等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為通報時,應於加害人已確定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始得為之。
(二)通報之內容應限於加害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間、態樣、加害人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
(三)本校接獲通報,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
十三、禁止報復之警示處理原則
(一)當申請人或檢舉人提出申請調查階段,應避免申請人(當事人之相關者)與行為人不必要之接觸,以維護雙方權利。
(二)事件調查期間處理原則
1.確實執行申請人與行為人之不必要接觸。
2.被害人與加害人有權勢失衡時,應避免或調整權勢差距以保護弱勢一方。
3.加害人如為教師(職員、聘雇人員、工友)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三)事件調查結束及懲處後應注意事項:
1.對被害人應確實維護其身心之安全。
2.對加害人行為明確規範之。以避免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3.如有報復行為發生時,依其他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4.所謂報復行為,包含運用語言、文字、暴力等手段,威嚇、傷害與該事件有關之人士。
十四、當事人隱私保密之處理原則
(一)本校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之處理人員,均負有保密之義務與責任,如有洩密時應立即終止其職務,並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為維護關係人之名譽與權益,本校應指定一人專責對外發言,任何人員不得擅自對外發表言論。
(三)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或證物,應指定專人保管封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閱覽或提供與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
十五、處理人員之迴避處理原則
(一)處理案件時,處理人員與關係人具有四等親內之血親、三等親內之姻親,或對案件有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二)處理人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者,應由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之主席命其迴避。
(三)因迴避而影響處理任務人力不足時,得另行遴聘人員,俾利處理調查任務。
十六、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桃園市新榮國民小學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處理流程
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發生
學 務 處
危機事件處理小組
啟動危機事件處理機制
113 專 線 通 報
性別平等委員會
成立處理小組
學校相關人員
校 安 通 報
警察局調查:
(協助驗傷與採證、 詢問與調查)
召開性別平等委員會議
調查及處理
校園善後處理
送醫(會同家長及社工)
1.驗傷、醫療、性病 及懷孕預防
2.證據保存
1.機會教育
2.個別輔導
3.團體輔導
4.轉介安置
填報事件報告表
召開性別平等委員會議 暨檢討改進會議
資料存檔備查
新榮國小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調查處理責任分工表
工 作 內 容 |
負責單位 |
注 意 事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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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申訴、受理 |
學務處 |
1.不服之申復得由學校指定申復單位, 告知權益及資源並於20日內通知受理 與否。 2.依通報申訴流程圖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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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報 |
校安中心通報系統 |
學務處 |
1.校安中心系統通報及填寄回復表 2.應以密件處理 |
家暴暨性侵害防治 中心 |
學務處 |
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 1.電話 2.傳真 3.電子信箱;應以密件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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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或申復行政協調 |
性別平等委員會 |
性平會應依法組成小組調查處理,完成 報告及處理建議後交學校依相關法令處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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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機處理 |
由校長啟動危機 處理小組機制 |
1.通知家長/監護人(家內亂倫及家暴事 件除外) 2.危機介入(情緒支持與心理諮商) 3.依危機處理流程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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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公關 |
單一發言窗口 |
1.由校長指定專人對外發言(可參考危 機處理時應注意的溝通原則) 2.建立單一窗口,紀錄處理過程並主動 回應媒體及回報教育局(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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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 |
輔導室 |
一、輔導對象: 1.受害者 2.加害者 3.其他相關人員(如當事人同儕或
親友) 二、加強與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之聯繫 三、依輔導轉介流程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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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或申復之執行 |
學務處 |
事件經學校調查處理確定屬實者,學校 應自行或移送權責機關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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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之檔案管理及追蹤 輔導 |
學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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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新榮國民小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處置作業流程
不服
3.2送交權責機關議處: ※
學生獎懲委員會 ※
教師評審、考績委員會、人事評審會 ※
其他相關委外人力之權責單位
作業說明:
項目編號 |
|
項目名稱 |
桃園市各級學校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調查處置作業流程 |
承辦人員 |
學務處 |
相關單位 |
教務處、輔導室、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小組。 |
辦理期程 |
每學期 |
辦理時間 |
申請人(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或檢舉人提出申請及學校主動介入時 |
注意事項 |
一、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性平法29】: (一)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書信等方式提出申訴,逾期未以書面補正。 (二)提起申復逾申復期限。 (三)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 (四)屬同一事件,已經申訴決定確定,再提起申訴。 (五)無具體之事實內容。 (六)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住居所等。 |
相關法令 |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 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三、依相關行政法令規定辦理。 |
辦理方式 |
第一階段:提出申請(申復) 一、得以書面或口頭方式【準則12】向學校學務處(教導處)申請調查【準則13】。 (一)填寫申請申訴書【準則12】。 (二)申請(檢舉)人如以口頭申訴,學務處(教導處)代其填妥申訴書,經向其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準則12】。 (三)申請(檢舉)人得以傳真、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必要時,得先行以電話申訴,並於2日內以書面補正。 (四)申請(檢舉)人於案件調查處理期間撤回者,應以書面為之。【準則17—雖撤回,但學校得繼續調查處理】 二、注意事項: (一)學務處應於24小時內向教育部「校安系統」通報,同時知會駐區督學者。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於知悉「性侵害」事件後24小時內打113電話並填妥「性侵害犯罪通報表」以書面通報「臺北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知悉「性騷擾」事件後24小時內填妥「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以書面通報「桃園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準則11】。 (二)倘申訴或檢舉對象為該校校長時,移請教育處申請調查之【準則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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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判斷是否受理 一、說明 (一)學務處於收件後,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必要時,相關單位並應配合協助【準則13】。 (二)學務處於3個工作日內將事件送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準則13】,即不再受理同一事件之申請(檢舉)。 (三)學務處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準則14】。不受理之案件情形請參考『注意事項』。 (四)申請人或檢舉人於申請或檢舉20日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務處(教導處)提出申復;其以口頭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準則14】。 (五)學務處接獲申復後,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應於申請調查或檢舉案確定後3日內(比照準則13)交付「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準則14】。 二、倘申請或檢舉之案件非屬該校權管者,由學務處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準則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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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階段:調查、審議、再審議 一、調查說明: (一)決定受理之案件由校長召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開會,決定是否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調查小組以3至5人為原則【準則15】。 (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準則15】。 (三)進行調查時,應稟持客觀、公正、專業、保密原則,給於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並避免重複詢問【性平22】。行為人、申請人(檢舉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性平30】。 (四)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行為人與被害 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必要時,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閱覽或告以要旨【準則17】。 (五)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得繼續調查處理【準則17】。 (六)調查小組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調查程序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準則22】。 (七)調查小組置發言人一人。調查結束後,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 (八)注意事項: 1、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
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 2、調查小組成員中,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性平30】。 二、審議: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平會) (一)函知各委員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對申訴案件之審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得決議或經調查小組之建議邀請申訴人、被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構)指派之人員列席說明。 (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就報告書內容進行審查,【若委員超過二分之一認為證據不足】,應退回調查小組繼續蒐證。 (四)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2個月內完成調查及報告並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2次為限,每次不得逾1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性平31】。 (五)調查報告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後,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決定成立者,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以書面向學校提出報告。 (六)學校應將事件處理結果,以書面(密件方式)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並應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並責令不得報復。 (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所作裁決確實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有報復情事之發生。 (八)注意事項: 1、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準則11】。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2、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如涉及申訴事項或有其他事由,足認其有偏頗之虞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申訴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亦得聲請其迴避。前項迴避與否,得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定之。 3、事件經調查屬實後,學校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依法對申請人或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學校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性平25】: (1)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2)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3)接受心理輔導。 (4)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4、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學校於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準則19】: (1)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 (2)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3)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4)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5)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5、輔導室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並於必要時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法律諮詢管道、課業協助、經濟協助及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協助。所需費用,由學校編列預算申請支應之【準則21】。但學校就該事件仍應依法調查處理。 6、輔導室應依本法第27條暨本準則第26條規定建立事件及加害人檔案資料,由專人負責保管。學校並依規定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7、人事室或輔導室應針對他校轉任或轉讀之教職員工或學生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觀察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性平27】。
三、再審議: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平會) (一)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對學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務處申復【準則25】。 (二)學務處接獲申復後,如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並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性平32、準則25】。 (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調查之【性平33】。 (四)申請人(檢舉人)或行為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30日內,依本法第34條規定提起救濟【性平34】。 (五)注意事項: 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作成再審議決定後,當事人不得再申覆。【性平32—申復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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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階段:後續作業 一、不服申訴或再審議決定,得逕向桃園市政府提出申訴:
(一)對性騷擾案件審議不服,得向「學輔校安室」提出申訴。
(二)對因性騷擾案件之審議結果而受到懲處不服: 1、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 依教師法之規定,得向「學管課-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2、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納入銓敘之職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得向「人事室」提出申訴。 3、私立學校職員及工友:依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得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4、公私立學校學生: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得向「學校」提出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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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階段:資料歸檔備查 列冊管理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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