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平鎮區新榮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桃園市平鎮區新榮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壹、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 貳、宗旨: 一、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參、實施原則: 一、學習環境與資源部分 (一)提供學生與教職員工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二)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 (三)在招生、就學許可、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不因性別或性傾向 而給予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四)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五)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二、課程、教材與教學部分 (一)發展課程規劃、評量方式與活動設計方案時,不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並鼓勵學生發揮 潛能。 (二)編寫、審查及選用教材時,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 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三)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 偏見及性別歧視。 (四)鼓勵學生破除性別刻板印象,修習適性課程。 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制: 針對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處理機制、 程序及救濟方法等要項訂定防治規定,以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四、學校「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委員性別比例組成 符合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規定。 肆、實施步驟與策略: 一、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綜理本校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 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學務主任兼任執行秘書,並由主任委員遴聘本校處室主任代表、教師 代表、職員工代表等擔任委員,任期一年,負責執行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各項工作。 二、建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