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新榮國民小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桃園市新榮國民小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一、桃園市新榮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促進性別地位實質之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建立免於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之學習環境,特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暨教育部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二十八條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稱之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係指以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亦即一般所謂的「強暴」。 (二)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敵意環境之性騷擾:指以性或與性別有關之不當言行,使他人人格尊嚴受損、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者,其樣態如下: (1)性別騷擾:包括一切強化「女性是次等性別」印象的言行。例如: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徵或性吸引力;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別特質、性別角色刻板印象或性別歧視的言論。 (2)性挑逗:包含一切不受歡迎、不合宜或帶有攻擊性之口頭或肢體上的吃豆腐行為。例如:以猥褻的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對方;盯著別人身體的私處看;展示具性意涵、性誘惑的圖片或文字;暴露性器官;掀裙子;拉扯褲子;未經他人同意,直接碰觸別人的身體;沒有直接接觸他人身體,但是故意靠得非常近,讓人感到不舒服等。 2.利益交換之性騷擾(性賄賂):指一切以性服務或性行為作為利益交換條件的要求。例如教職員以對提供性服務的特定學生給予特殊待遇(如獎學金、變更分數等級、加分或其他待遇),以致影響應得到該項獎勵學生之權益;反之學生若願意提供性服務作為取得利益之條件,亦對教職員造成騷擾。 3.脅迫性交換之性騷擾(性要脅):包括一切以威脅或強迫方式要求他人提供性服務或性行為的騷擾。例如:以開除、留級、重修、不及格等不利於學生的威脅,要求學生滿足其性索求的騷擾。 4.性攻擊:包括任何具有傷害性或虐待性的性暴力及性行為。如強吻、強行撫弄觸摸、猥褻、性虐待等。 (三)校園...